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天中与淮阳县绎丰木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中,淮阳县绎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中。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淮阳县绎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术真,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淮阳县刘振屯。本院在执行王天中诉淮阳县绎丰木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现该案经调解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