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未来化工有限公司与郑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未来化工有限公司,郑永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山东未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明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生,总经理。被告:郑永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未来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未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