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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李丙才、张荣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芹,李丙才,张荣荣,所桂华,王怀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45号原告:李玉芹。被告:李丙才。被告:张荣荣。被告:所桂华。被告:王怀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芹诉被告李丙才、张荣荣、所桂华、王怀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由原告李玉芹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