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李丙才、张荣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芹,李丙才,张荣荣,所桂华,王怀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45号原告:李玉芹。被告:李丙才。被告:张荣荣。被告:所桂华。被告:王怀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芹诉被告李丙才、张荣荣、所桂华、王怀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由原告李玉芹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