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田振祥与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祥,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391号原告:田振祥。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海,经理。被告:高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祥诉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振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振祥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原告田振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