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阳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李银起董事长被告: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清河西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为817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