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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审民初再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德利与铁岭县鸡冠山乡温池村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审民初再字第00010号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康德利,男,1952年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铁岭县鸡冠山乡温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忠才,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纯辉,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负责人唐炜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红,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康德利与原审被告铁岭县鸡冠山乡温池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康德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常晓兵审判员  赵 平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