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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谢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钟宇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送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