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谢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钟宇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送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