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传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张传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惠芬。委托代理人:李杭生。被告:张传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已与被告张传正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传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传正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杭州向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