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长馨诉赵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566号原告:胡××,女,满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张铁,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王喜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