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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第783号罗红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83号申请人:罗红梅,女,1988年4月24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罗红梅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梁荣祚诉被告罗红梅离婚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0第42252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1、原告梁荣祚与被告罗红梅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罗红梅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0第42252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0第42252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