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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其栋与雷连宁、邓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832号原告宋其栋。被告雷连宁。被告邓小娟。原告宋其栋与被告雷连宁、邓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翁海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添担任记录。原告宋其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连宁、邓小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连宁、邓小娟共同偿还原告宋其栋借款1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雷连宁、邓小娟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翁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谢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热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