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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加洪与闫加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加洪,闫加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加洪,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茜,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加增。委托代理人:赵保民。上诉人闫加洪因与被上诉人闫加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加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茜,被上诉人闫加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保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陈家勇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