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义端与苏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端,苏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义端。被执行人苏永康。本院在执行义端申请执行苏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案件款1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苏永康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