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文涛。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