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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熊坦与毛泽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熊坦,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章庄铺镇。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泽勇,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章庄铺镇。原告熊坦与被告毛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坦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泽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坦诉称:原告在公安县章庄铺镇汪家汊街道从事饲料批发及零售,被告毛泽勇从事生猪养殖,自2013年起,一直在原告处赊购饲料。截止2014年6月14日,被告毛泽勇共欠原告饲料款167295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7月5日前付清,逾期付款的,按照月利���2%支付利息。之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赊购饲料。2014年9月9日,被告又赊欠原告饲料款21620元。被告承诺该款在2014年12月20日之前还款,逾期还款的,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是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偿还了52000元,现仍有136915元的欠款及利息没有偿还。因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36915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毛泽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泽勇于2011年开始从事生猪养殖,并长期向经营饲料的原告熊坦赊购生猪饲料。截止2014年6月14日,被告毛泽勇欠原告熊坦饲料款共计167295元,被告毛泽勇于2014年6月14日向原告熊坦立下欠据,载明:今欠到熊坦货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贰佰玖拾伍元¥167295元,欠款人承诺在2014年7月5日之前还款,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从约定之日根据未付款金额,按每月2.0%支付利息给债权人,如逾期100天仍未还款,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承诺,被告熊坦在2015年3-4月份期间还款一次,还款金额为总欠款的50%,8-9月份期间,还清所欠余额。之后被告毛泽勇继续在原告熊坦处赊购饲料,2014年9月9日,被告毛泽勇又向原告熊坦立下欠据,载明:今欠到熊坦货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贰拾元¥21620元,欠款人承诺在2014年12月20日前还款,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从约定之日根据未付款金额,按每月2.0%支付利息给债权人,如逾期100天仍未还款,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被告毛泽勇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熊坦多次催讨,被告毛泽勇于2015年1月偿还原告饲料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偿还原告饲料款32000元,共计偿还52000元,仍欠饲料款136915元及利息未能偿付。原告遂于2015年6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据两份、工商营业执照等���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赊购生猪饲料而发生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且双方经结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字据,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出具的两张欠款字据的金额累计为188915元(167295元+2162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2000元(20000元+32000元),被告实际下欠原告货款为136915元,被告未能按双方约定给付货款,构成合同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136915元,本院支持。原、被告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约定即按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欠款金额的2.0%每月付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但因双方对逾期付款的日期有变动,为方便计算,本院以被告承诺的最后付款日期即2014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泽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熊坦人民币13691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12月20日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被告毛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x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邹国庆二〇一五��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