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静与林育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林育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863号原告王静,1978年5月1日出生(份证号码:×××),现住依兰县。被告林育生,1972年12月14日出生(份证号码:×××),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林育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