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毛秀琼与刘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秀琼,刘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毛秀琼。委托代理人:阳华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刘敏。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6日待裁事项:原告毛秀琼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毛秀琼负担。审判员  黄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秀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