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贺大忠与张立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大忠,张立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706号原告:贺大忠,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立前,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大忠诉被告张立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大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大忠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