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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靳广文诉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广文,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靳广文,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诗尧,董事长。申请人靳广文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怡景家园小区房屋(详见明细)。申请人靳广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靳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怡景家园小区房屋(详见明细)。同时查封申请人靳广文提供的担保财产—曲日东所有和享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建筑面积4511平方米办公楼和面积219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