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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种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仓,种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仓,男,1958年8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坊坡村*组。被执行人种强强,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组。张明仓申请执行种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种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4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506元,共计41244元。经查,被执行人种强强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