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曲宏与被告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宏,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38号原告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李秀梅,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扶余市长春岭镇代家村,现住宁江区沿江街亚泰澜熙郡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宏与被告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住宅二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秀梅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126.69平方米商品房一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李秀梅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一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仍由被告负责保管,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