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何瑞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何瑞洪,龚胤,龚德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黄煜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洪,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龚胤,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龚德贵,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瑞洪、原审被告龚胤、龚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瑞洪215119.26元;二、驳回何瑞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何瑞洪负担588元,平安保险佛山公司负担2000元。上诉人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对何瑞洪的伤残等级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检查数据计算,何瑞洪的踝关节功能丧失9.25%,不达4.10.10(i)一肢丧失10%以上的要求。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检查”记录:“右踝关节活动范围:背伸5°(对侧15°),曲5°(对侧40°)。”根据以上数据计算,何瑞洪的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15°-5°)/15°+(40°-5°)/40°]/2*0.12*100%=9.25%。《伤残评定》4.10.10.(i)规定“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十级伤残”,现何瑞洪的踝关节功能丧失为9.25%,不达10%以上的要求。此外何瑞洪已于2015年1月15日住院拆除内固定,出院记录记载其踝、趾关节活动进步,因此随着休息治疗,何瑞洪踝关节活动度绝对不止仅能活动5°,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对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有异议;二、鉴定机构评定何瑞洪右足内外侧纵弓部分破坏十级伤残,并无相应的病理基础。何瑞洪伤及右跟骨,住院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引流术、内固定拆除术,纵观何瑞洪所提供的病历材料,均无提及何瑞洪右跟骨骨折累及距关节和足弓,且并无相应的检查报告单予以佐证。此外,根据何瑞洪最后一次住院的《出院记录》“出院情况”所记录“查体:右足部外形好,术后未见明显渗出”,亦可看出其病历记录与鉴定意见书矛盾之处。综上所述,平安保险佛山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提出的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依法改判并判令何瑞洪负担二审受理费用。被上诉人何瑞洪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安保险佛山公司的诉请。原审被告龚胤、龚德贵二审期间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应否采信涉案鉴定意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本案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在对何瑞洪进行体格检查后,根据案情、病历,结合临床检验情况作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并明确被鉴定人伤残程度的最终结论是依据其治疗效果稳定后遗留机体功能障碍程度和(或)解剖结构的异常而进行的综合评定。此外,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并无反驳证据推翻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综上分析,本院采信涉案鉴定意见,对平安保险佛山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