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聂奎与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奎,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聂奎。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聂奎与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聂奎借款1089733元,并以1089733元为基数按国中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向聂奎支付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向聂奎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0195元。因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聂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聂奎支付借款1089733元,并以1089733元为基数按国中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4倍向申请执行人聂奎支付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476天)的利息341071.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聂奎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0元及诉讼费用20195元,以上合计1505999.50元,同时,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460元,以上合计1523459.5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聂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345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