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千峰诉被告米都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千峰,米都格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高千峰,男。被告米都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千峰与被告米都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千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千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千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高千峰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如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