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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千峰诉被告米都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千峰,米都格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高千峰,男。被告米都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千峰与被告米都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千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千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千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高千峰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如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