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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崔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嘉定区,住本市普陀区;2001年4月、2004年11月因吸毒行为分别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六个月;2007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至本市普陀区宜川路60号世纪联华超市三楼欧莱雅化妆品柜台,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柜台内的欧莱雅复颜光学嫩肤扶痕滋润霜两瓶、欧莱雅复颜光学嫩肤扶痕乳液四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后崔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同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崔某在本市白丽路185弄7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晶晶、祁国良的证言,视频光盘及监控截图,被告人崔某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宜川店出具的涉案赃物价格证明、欧莱雅柜台每日点数本、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商品交接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页,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赃物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惠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