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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