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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辛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2号罪犯辛立,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1日作出(2001)大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辛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辽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1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1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辛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辛立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辛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