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XXX与济南市桃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济南市桃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树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XXX,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晓珀,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桃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忠垒,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淑朋,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树胜,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济南市桃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