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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冬华与尹广柱、尹元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华,尹广柱,尹元龙,陈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徐冬华,兖州区龙桥办事处五里庄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广柱。被告:尹元龙。被告:陈庆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华与被告尹广柱、尹元龙、陈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