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冬华与尹广柱、尹元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华,尹广柱,尹元龙,陈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徐冬华,兖州区龙桥办事处五里庄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广柱。被告:尹元龙。被告:陈庆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华与被告尹广柱、尹元龙、陈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