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松寿与徐正飚、郑慧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1384-1号原告沈松寿与被告徐正飚、郑慧君、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松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4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8020.5元、执行费78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13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