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瓦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伟华与大连广生岛溢生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华,大连广鹿岛溢生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李伟华,女。被告:大连广鹿岛溢生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广鹿乡塘洼村多落母屯。法定代表人:毕文进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李伟华与被告大连广鹿岛溢生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查找不到被告,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伟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宵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