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加明与陈雄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明,陈雄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加明。被执行人陈雄才。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告陈雄才认欠原告张加明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加明于2014年2月20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雄才履行货款人民币100000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陈雄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