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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开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邓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员  仲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顾剑云见习书记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