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文泳与马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泳,马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63号原告徐文泳,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洪山,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泳与被告马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因马洪山未知其下落,待找到马洪山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徐文泳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林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人民陪审员 胡保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