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茜与甘肃青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行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杨奎、但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582号原告周茜,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程小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青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但杨奎。被告四川信行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蒋清毅。被告但杨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但飞龙,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茜与被告甘肃青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行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杨奎、但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茜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青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行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杨奎、但飞龙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茜撤回对被告甘肃青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行汇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杨奎、但飞龙的起诉。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