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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章磊与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章磊,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章磊,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家铿,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章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昊力涂塑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章磊申请再审称:其签署了空白的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日期也非本人笔迹;法院也未查清过失单上的添加字迹“测厚仪”和原始字迹“红外线测温仪”是否一次书写形成。法院未让昊力公司提供原始工资清单和考勤记录,也没有追究双休日加班的直接证据,对加班费和工资的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昊力公司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的劳动合同,李章磊对合同签名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且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2013年2月6日。因鉴定单位对李章磊提出的合同签名形成时间等问题难以鉴定,原审据此认定李章磊未能对其主张的空白合同及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举证,由此对昊力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加班工资,因李章磊签署了员工薪酬发放声明书确认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的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工资中,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声明书是被迫所签,故原审仅对李章磊2013年2月的加班工资予以核算认定是正确的。关于克扣工资一节,昊力公司提供的员工过失单、呈报、品管部设备工具遗失证明等证据显示,李章磊确实对测温仪和测厚仪的遗失负有一定责任,昊力公司按照公司规章扣除李章磊工资600元尚属合理。综上,李章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章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