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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虞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陶永平。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东风工业区(市鹤羽鞋材有限公司对面巷口),机构代码:733220457。法定代表人:虞爱华。被执行人虞爱华。被执行人虞益新。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虞益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三路(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08022号,使用面积:3260.77平方米,房产权证号:02××51,建筑面积:6819.49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3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6738.5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8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27、28层,机构代码:834484320。法定代表人:陶永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东风工业区(市鹤羽鞋材有限公司对面巷口),机构代码:733220457。法定代表人:虞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虞爱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胜昔桥32号309-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05173627。被执行人虞益新,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63幢4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02053610。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虞爱华、虞益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三路(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08022号,使用面积:3260.77平方米,房产权证号:02××51,建筑面积:6819.49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3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6738.5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8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