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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32号原告:姜某甲,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甲,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丽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某甲诉称:姜某甲系山西安康市人。1992年7月,姜某甲被人拐骗到卜某甲家乡并与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长子卜某乙(××××年××月××日出生);长女姜某乙(××××年××月××日出生)。由于二人系拐卖成婚,无感情基础,加之卜某甲好吃懒做,无所事事,并借故对姜某甲进行打骂,致使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姜某甲为了家庭和孩子,对卜某甲予以劝说,但卜某甲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为此,姜某甲于1998年起外出打工用于养家糊口,并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因姜某甲不堪忍受卜某甲的所作所为,于2012年春天和卜某甲彻底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期间,卜某甲亦不能反省自己,反而到姜某甲打工处进行打骂姜某甲,姜某甲及时报警才避免受到更大伤害。卜某甲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姜某甲对卜某甲的夫妻感情,为此,姜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卜某甲承担。姜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姜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姜某甲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情况;3、濉溪县孙疃镇杨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二个孩子;4、姜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对姜某乙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在十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好,断断续续不在一起生活,特别是自三年前,原、被告彻底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5、B超检查证明,证明姜某甲未孕的事实。卜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卜某甲未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供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卜某甲对姜某甲所举的证据1-3均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是姜某甲逼迫姜某乙这样说的,且姜某乙所说的两层楼房和院落是事实,她说的其他内容不是事实;对证据5,认为不了解。本院经审核认定认为:姜某甲所举证据1-3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卜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对卜某甲认可的部分予以采信,对卜某甲不认可的部分,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审核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3年7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被损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卜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姜某乙。姜某甲认为二人系拐骗成婚,双方无感情基础,且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姜某甲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甲和被告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