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晓影与刘东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