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8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