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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学云与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云,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97号原告:李学云,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宁宗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学云诉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学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学云提供担保的滁州市山水人家会峰山庄3幢605室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李学云、李学莲提供担保的滁州市清流东路290号(锦绣家园)1幢1室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李守义提供担保的滁州市天长东路223号(置业花苑)6幢31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