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防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何传托、廖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何传托,廖汝芳,唐富,唐庆前,谢乃娟,钟贵德,黄小梅,曾照军,陈秀娟,李赞春,吴海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住所地:防城区防港路182号。负责人:许生勇,行长。被告何传托。被告廖汝芳。被告唐富。被告唐庆前。被告谢乃娟。被告钟贵德。被告黄小梅。被告曾照军。被告陈秀娟,被告李赞春,被告吴海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诉何传托、廖汝芳、唐富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