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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申请吴军、李玉来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李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0号被执行人吴军,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玉来,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2)吉长信维了第55261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吴军、李玉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军、李玉来履行给付公证债权文书款649.95元,但被执行人吴军、李玉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军、李玉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