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范某某、李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组征地补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组。负责人颜某某,组长。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范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三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及诉讼费等共计258639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组银行存款共计2586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龙伯泉审判员 肖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