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能电五金交电商行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岛铁路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能电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胡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苏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日梅,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岛铁路工程项目部。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能电五金交电商行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岛铁路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能电五金交电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54元,减半收取7727元,由原告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能电五金交电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胜人民陪审员 唐振悦人民陪审员 金 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巨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