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38号原告孙某。被告葛某。原告孙某诉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3月4日在海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海州区某房产归被告所有,欠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但贷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房屋贷款3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葛某辩称,没有意见,目前我还不起。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和被告葛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某房产归女方所有,此房由其他房产房产证所抵押产生的肆拾万元整借款由女方偿还等内容。上述贷款系原、被告共同向中国银行所借,后因被告葛某自2015年6月起未偿还上述贷款,原告孙某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偿还贷款3100元、于2015年7月6日偿还贷款4830元、于2015年8月6日偿还贷款4833.97元、于2015年8月7日偿还贷款299691.64元,合计312455.61元。目前,被告葛某未将原告孙某代为偿还的上述银行贷款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还款回单、银行回执、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和被告葛某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其他房产的抵押贷款40万元由被告葛某负责偿还,但自2015年6月起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偿还上述贷款,截止2015年8月7日原告共代被告偿还贷款合计312455.61元,被告应当将该款项给付原告。原告孙某要求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312455.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和保全费2080元,合计8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某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