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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邓立军与李世忠、刘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邓立军,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光明,湖南省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忠,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刘范明,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军与被告李世忠、刘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立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邓立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陶继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