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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郝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66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章丘市,201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8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玲洁、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在济阳县“济阳特产”店、“雅戈尔”专卖店等多地窃取羊毛衫、皮鞋等物品,经鉴定,总价值3688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先后在济阳县城内的“济阳特产”店,“雅戈尔”、“昊宝”专卖店,以及“统一银座”超市等8家店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衣服、皮鞋、食用油、烟等物品,价值共计3688元(详见附表)。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郝某某因害怕事情败露,主动向济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主动将盗窃的衣服、皮鞋退还被害人,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郝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3、济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肖某等人出具的收条��明:被告人郝某某盗窃“昊宝”皮鞋、“胡财老粗布”上衣、女士上衣经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郝某某已全部退赔其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明:被告人郝某某已缴纳罚金6000元。5、济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二、济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郝某某辨认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3月2日,在城区派出所的组织下,被告人郝某某辨认出其盗窃的地点共计8处,分别为“济阳特产”店、“胡财老粗布”店、“统一银座”店、“金星超市”店、“家有喜事”店、“馨祥堂大药房”店。三、济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郝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688元。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谢某某(“昊宝”男装门市部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6日上午8点半左右,其放在门市部大厅展示柜上的一双黑色昊宝牌皮鞋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个上身穿皮衣、年龄在40-50岁之间的男子偷走了皮鞋。2、被害人金某(“金星”超市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3日下午4时许,其放在超市货架上的两条“苏烟”被盗,通过监控发现是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拿走的。3、被害人温某某(“馨祥堂大药房”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2日,其店内盘点时发现少了两盒(四瓶)三教油坊的小磨香油。4、被害人王某某(“济阳特产”店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晚上,其清点货物时发现放在门口的货物中少了一箱高老太瓜子。5、被害人王某某(“家有喜事”店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五后其发现店内的玉溪烟少了一些。但具体少了不清楚,也盘点不出来。6、被害��安某某(“雅戈尔”专卖店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左右,其发现店内的一件女士“七彩光”牌羊毛衫被盗。7、被害人肖某(“统一银座”店店长)的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其店内被盗了一盒“德州扒鸡”礼品盒、一提礼盒装“鲁花”牌花生油。8、被害人李某某(“胡财老粗布”店的负责人)的陈述证明:2014年腊月底左右,其店内被盗一件老粗布棉衬衣。五、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2月13日11点左右,其在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富强街路南的“济阳特产”店门口,趁店主不注意偷了放在店门口东侧的一箱“高老太牌”西瓜子;在“雅戈尔”专卖店偷了一件红色女式羊毛衫;在济阳镇纬二路路北“昊宝”专卖店偷了一双黑色男式配鞋带的“昊宝”牌皮鞋;在“金星超市”偷了摆在柜台上的两条红盒苏烟;在“统一银���”济北店偷了一盒以绿白颜色为主的“鲁花”牌花生油、一盒以红颜色为主“德州扒鸡”;接着又在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开元大街路南“胡财老粗布”专卖店,偷了一件黑黄相间的“老粗布”牌男式上衣;在济阳镇经一路路东“家有囍事”门市部,趁店内的店员不注意,分三次偷了店内北侧柜台附近摆放着的五条玉溪烟、一条红泰山、两条南京烟;在济阳镇纬二路路南“馨祥堂药店”,偷了两盒香油。其偷的这些东西中两件衣服和皮鞋都放在了家中,剩下的油和瓜子、烟等物品在过年期间自己用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量刑时一并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22天;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文文人民陪审员  马秀芬人民陪审员  王雨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