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派力斯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暮云镇莲花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派力斯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暮云镇莲花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湖南派力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菱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于建初,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市暮云镇莲花村委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莲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莲华村。法定代表人李荣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派力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暮云镇莲花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莲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派力斯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湖南派力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暮云镇莲花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汤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饶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