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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福军与被执行人关宝巨、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福军,关宝巨,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向福军,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关宝巨,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账户的存款2353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