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福军与被执行人关宝巨、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福军,关宝巨,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向福军,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关宝巨,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你行账户的存款2353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自: